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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8-16

藥品分級制度簡單說明圖

1、各國均有藥品分級制度

美國、加拿大:處方藥、成藥

英國:處方藥、藥師藥、成藥

我國:

1991年以前:限由醫師使用、限由醫師處方使用、限由醫師指示使用、成藥

1991年以後:藥政處主持三年的「藥品再分類」,將藥品分級制度修改為處

  • 方藥、指示藥、成藥

  • 處方藥:有醫師處方箋才能購買或調劑供應,不得對大眾宣傳廣告的藥品,約有一萬六千張許可證

  • 指示藥:可由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使用,不一定需要有醫師處方箋即可購買的藥品,約有一萬張許可證

  • ​成藥:不需有醫師處方箋,約有五百張許可證

 

2、全民健保法第39條第四項規定:成藥、指示藥不屬於給付範圍之藥品。現階段「全民健康保險用藥品項表」所收載之處方藥品還包括原公勞保核准之藥品,目前已收載1412項。二代健保將逐漸回歸母法,儘可能只給付醫師處方藥,如制酸劑等非處方藥將不給付

 

3、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消除關稅貿易障礙開放藥品市場為必然趨勢,因此衛生署已於85年4月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內容包括十大類藥品(解熱鎮痛劑、綜合感冒藥、鎮咳袪痰劑、抗組織胺劑、眼用製劑、胃腸製劑、鎮暈劑、一般皮膚外用劑、驅蟲劑及瀉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