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111年因應國小停課雇主發放員工有薪照顧假補貼計畫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
二、目的: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影響,本縣各國小及幼兒園自5月3日至13日採居家線上學習不到校上課,囿於公部門員工得因照顧學童需求採居家辦公,而非屬公部門之勞工未適用上揭措施。
(二)為鼓勵私人雇主亦給予員工帶薪照顧假,由本府補助雇主每日每位員工新臺幣800元津貼,最高補助9天為限,以減輕雇主及員工人事成本及生活負擔,鞏固勞資雙方關係,特訂定本計畫。
三、核發對象:
(一)凡設立登記於本縣之公司或商號,雇主於5月3日至13日給予所屬員工有薪照顧假,照顧就讀本縣國小以下學童,即可提出補助申請。
(二)受雇員工應以家庭為單位提供雇主申請,但員工之配偶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受僱人員,不得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由員工提供子女在學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交雇主填寫申請表送本府審核。
(二)夫妻雙方應擇定由一方雇主提出申請,經查證為重複申請者,不予發放。
(三)申請表於5月20日起可至本府前棟服務台或鄉鎮公所索取,亦可自行自本府網站下載。
五、應備文件:
(一)員工
1.學校開立之子女在學證明。
2.能證明親子關係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雇主
1.金門縣補助雇主發放有薪照顧假申請表。
2.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3.111年4至5月份薪資證明。
六、發放方式:
由雇主依前點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連同有薪照顧假員工名冊暨應檢附文件於1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前送本府前棟服務台審核。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分批核撥,並於111年7月30日前完成最後撥款作業。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111年度災害準備金-獎補助預算支應,並得視財政狀況,辦理調整修正。
八、其他:本計畫於5月10日公告於本府網站,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府相關補助規定辦理。如對本計畫有任何疑義,可逕洽本府199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