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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主計處

奉行政院97.7.29院授主忠字第0970003981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及第八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如涉及更換合約事宜,應確實檢討是否提前解約。(本府97.7.31府主歲字第0970043547號函轉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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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9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