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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長期照顧使用者自付額補助要點
  • 發布單位:金門縣衛生局

長期照顧使用者自付額補助

一、目的:

本縣為滿足失能者長期照顧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改善生活品質,補助使用長照相關服務費用。

二、補助項目:

1.居家服務—不包含家務協助、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服務介紹連結https://1966.gov.tw/LTC/cp-4495-48857-201.html)

2.專業服務。(服務介紹連結https://1966.gov.tw/LTC/cp-3650-45564-201.html)

3.喘息服務。(服務介紹連結https://1966.gov.tw/LTC/cp-3650-45305-201.html)

三、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未接受機構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並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人員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含)以上,及下列資格之一者:

1.年滿90歲以上。

2.家庭成員有二人以上失能者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第二位(含)以上之使用者自付額費用。(家庭成員指實際共同生活於一地址內,互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四、補助標準:

依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補助個人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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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方式:

(一)補助對象為90歲以上者:(不須自行申請)

1.不須自行申請,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勾稽補助對象之身分,於90歲足齡之次月開始補助,由特約服務單位按月(季)繕造名冊,報請本縣衛生局撥款。

(二)補助對象為家庭成員有二人以上失能者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第二位(含)以上之使用者自付額費用補助:(應自行申請)

1.於使用服務後三個月內檢具資料,親送或郵寄金門縣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2號),或各鄉鎮衛生所內之長期照顧管理分站申請補助。

2.應備文件如下:

(1)金門縣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自付額補助申請書(一家庭一份)

(2)每位申請人之

A.領據

B.三個月內已繳納自付額費用之收據

C.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D.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注意事項:

1.逾期予不受理,請注意申請時間。

2.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六、服務單位

  •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334-228)金門縣金湖鎮中正路1-1號4樓
  • 金城照顧管理分站(322-742)金門縣金城鎮西門里民權路147號(金城鎮衛生所)
  • 金湖照顧管理分站(337-145)金門縣金湖鎮正義里成功7-1號(金湖鎮衛生所)
  • 金沙照顧管理分站(354-647)金門縣金沙鎮三民路16號(金沙鎮衛生所)
  • 金寧照顧管理分站(323-141)金門縣金寧鄉仁愛新村2-1號(金寧鄉衛生所)
  • 烈嶼照顧管理分站(363-494)金門縣烈嶼鄉西口村西方6-5號(烈嶼鄉衛生所)
  • 烏坵照顧管理分站(363-494)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20號

  • 點閱次數:3347
  • 上版日期:10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