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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釋示:有關會計檔案已屆保存年限,其銷毀應依會計法或檔案法之規定辦理疑義,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98.4.22府主歲字第0980025945號函轉)
  • 發布單位:主計處

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98.4.20處會一字第0980002387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有關會計檔案銷毀之作業程序,為符合會計法及檔案法規定,相關作業除應依會計法第83條及第84條規定,報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仍請依檔案法第12條規定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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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9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