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98.4.20處會一字第0980002387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有關會計檔案銷毀之作業程序,為符合會計法及檔案法規定,相關作業除應依會計法第83條及第84條規定,報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仍請依檔案法第12條規定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