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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112年度申請裝設 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執行計畫
  • 發布單位:工務處

金門縣112年度申請裝設

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執行計畫

  • 為提升自來水普及率,改善本縣居民用水品質,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及「經濟部水利署112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 本計畫之補助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及金門縣政府(下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及金門縣自來水廠(下稱自來水廠)。
  • 經費來源及額度:中央與本府112年度預算,計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 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31日止,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截止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餘額不足15萬元,當日之受理案件以下列第六點優先順序為原則辦理。
  • 補助對象:本縣自來水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之地區申請用戶。
  • 補助優先順序: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10條,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 四) 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列舉如下:

1.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

2.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

3.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10年以上之集建住宅。

  • 補助限制:
  1.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修正後之第五條,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25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額度如下: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位於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 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

3.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1. 另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2.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4年11月27日經水事字第10453278190號函函釋公司行號不納入補助範圍。
  3.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4年10月20日經水事字第10453238320號函函釋,自來水事業受理申裝自來水之申請及繳款戶人為房客、配偶或直系血親等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若無法直接補助,可採開立同意書方式匯入申請及繳款人帳戶之方式辦理。
  4.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 第七點第一款額度以自來水廠開立之收據為準。
  • 補助方式:申請人應於自來水廠接水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縣自來水廠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1. 民國58年以前之建築物,需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建物登記謄本、舊有房屋證明書、房屋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證明。
  2. 戶口遷入證明。
  3. 完納稅捐證明。
  4. 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5. 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1. 民國59年至85年1月20日之建築物,需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房屋所有權狀、建築令、俊工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5) 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1. 民國85年1月20日以後,建築物需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房屋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
  2. 本府、當地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
  3. 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1. 自來水廠接水完成證明。(接水完成日期應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至112年10月31日期間),另依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月7日經水事字第10553002250號函函釋,接水完成日期,為自來水廠提供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上之裝置時間。
  2. 自來水廠收費之收據正本。
  3. 帳戶資料(必要)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般用戶免)。

7.其他:代理人委託書、六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帳戶資料(必要)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般用戶免) 。

  • 核撥程序: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自來水廠於受理後如不符合補助資格原則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原則應於受理後四十五日內,將補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
  • 經費撥款及核銷機制:

(一)本計畫經費補助款由本府分三階段先行撥入自來水廠,用戶申請時即由自來水廠代為發放補助金額。

(二)第一階段將本府自籌款27.9萬元撥予水廠。

(三)第二階段依水利署公告之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額度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送水利署審核同意後,請撥補助經費30%,俟水利署撥款後由本府撥付自來水廠執行。

(四)第三階段為自來水廠於第二階段之補助經費執行達70%時,檢具請款明細表、經費累計表及提送計畫達70%執行核銷資料(已補助申請人之申請明細總表等),報本府彙送水利署請撥補助款65%,俟水利署撥款後由本府撥付自來水廠執行。

  • 辦理尾款請領及核銷決算作業:

自來水廠於112年11月15日前(或經費用罄時) 請檢具已核章之經費累計表及提送計畫執行核銷資料(已補助申請人之申請明細總表等),提報當年度計畫實際執行經費送本府審核,俾辦理後續經費核銷及繳回。

  • 本計畫依據及相關申請表,公布於本府及金門縣自來水廠網站,其他特殊個案本府將請經濟部水利署說明處理原則後參辦。
  • 預期成果

藉由本計畫照顧弱勢民眾之用水權益,更可提升全國自來水普及率、促進飲用水安全並加強水源水質之安全維護,達到全國民眾用水無虞目標。

  • 點閱次數:81
  • 上版日期:1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