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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柴油車汰舊期限延長2年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2019/04/11 記者:莊煥寧/綜合報導

 環保署為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授權依據條次及名稱,另考量排放標準第5條將於108年9月1日施行之柴油車排放標準(即通稱之6期標準),及交通部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加嚴之車輛安全規範,大型柴油車輛須加裝多款行車安全輔助系統及高效能之污染防制設備,致車價將較現行5期車增加,影響民眾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之意願,爰延長既有5期大型柴油車生產、製造及進口期限2年,協助民眾加速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
 本縣環保局指出,環保署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五日訂定發布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間歷經十一次修正,逐期加嚴相關排放標準以積極改善國內空氣品質。本標準前於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明定一○八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柴油車排放標準(簡稱第六期排放標準),該排放標準係參採歐盟六期排放標準制定,其中歐盟重型客、貨車排放標準已於西元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全面實施。相較於五期排放標準,重型客、貨車六期排放標準除加嚴污染管制限值(NOx加嚴約80%,PM加嚴約50%)及延長耐久保證里程外,並新增管制氨(NH3)及粒狀污染物數量(PN)。因污染管制值加嚴,需採用效能較佳之污染防制設備,致成本增加,為降低相關衝擊,環保署爰擬具本標準第一條及第五條修正草案,除配合一○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本標準名稱(修正為「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授權依據之條次,並於第五條備註九,增訂緩衝期規定,明定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重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函之既有引擎,得生產、製造(國產車以出廠日為準)或進口(進口車以裝船日為準)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這項排放標準修正草案現公告於環保署網站「政策與法規」下「環保法規」之「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預告日期至四月十五日止,各界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該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向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電子郵件:hocchang@epa.gov.tw)提出,共同來關心空氣污染改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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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