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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菌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定期限處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100萬元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日期:108-03-06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8年3月6日第1426次委員會議通過,珍菌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珍菌堂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法定期限處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珍菌堂公司於105年12月17日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商品為「La cure礦物去油脂皂」、「樹王套組系列」等49項商品,並已於107年8月24日報備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該會接獲民眾檢舉,珍菌堂公司受理傳銷商辦理訂約日起算30日內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惟未於法定期限30日內完成退貨退款,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於調查後獲悉,珍菌堂公司除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41件傳銷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退貨退款,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外,該公司另受理271件傳銷商辦理訂約日起算30日後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亦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退貨退款,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倘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傳銷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退貨退款,將構成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或第21條第2項規定。公平會自107年起迄今處分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案已達9件。公平會再次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受理傳銷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後,應注意須於法定期限30日內完成退貨退款,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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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