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金門縣政府公告自110年9月3日起,禁止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出海航行過程中與大陸船舶接觸,若有接觸均應接受居家檢疫,以及若涉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進入大陸地區者,由海巡單位依相關權責辦理。 本公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主旨為修正縣府110年7月6日府建漁字第1100050894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