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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機關財物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及原始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簽案、契約書、驗收證明書等),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請 查照。
  • 發布單位:主計處

(99.3.3府主歲字第0990013796號函)
說明: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13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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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9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