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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助托育業者紓困 縣府社會處彙整相關規範
  • 發布單位:社會處

  新冠肺炎本土疫情持續嚴峻也重創各行各業,為降低跨區傳播風險,縣府社會處指出,全國托嬰中心及居家保母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限,原則暫停托育服務,而此期間之相關紓困事項,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告彙整如下:
一、紓困措施:
(一)托嬰中心及居家保母配合防疫停托期間的收入損失,已納入紓困對象,相關最新資訊可至該衛福部官網紓困專區查詢〈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5193-61208-205.html〉。 
(二)申請方式:1、自即日起至6月14日止開放書面申請(表單請逕至衛福部網站下載),資料請寄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6月15日起開放線上申請(同日起取消書面申請,全面改採線上申請)。2、為讓申請案件速審、速撥,該部刻正修正線上申請系統,請托嬰中心及居家保母可先了解紓困內容並核算損失,俟6月15日起再至線上申請。3、居家托育人員防疫期間有收托事實,不在紓困範圍內。4、若托育人員已收費,但未實際收托,不在紓困範圍內。5、若家長確有送托需求(如醫護人員、軍警),原本托育人員有提供收托,若為了要領紓困的理由拒絕收托,不符補貼發放規定。6、紓困申請可能需要提供家長退費證明,故請托育人員需先備好退費證明文件,以供申請需要。
二、停托收退費原則:
(一)公私立托嬰中心:
1、5月依契約所載傳染疾病停課退費方式退費。
2、6月如有收托依實際收托天數收費,但如果是收托後,中間請假幾天則不另退費(例如:6月1日入托,中間請假2天則不退費)。
3、6月依預告訂定「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第17點,兒童罹患該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或其他傳染病,或配合停托者,依請假、配合停托之日數退還平均月費之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惟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平均月費係以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加上月費之總和計算)。
(二)居家托育人員:
請依與家長雙方簽訂之托育契約辦理,如未於契約規定者,得由雙方共同研議增訂於契約;或參考托嬰中心作法,依請假、配合停托之日數退還月費(含中央補助款)之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且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三)6月份之托育收費原則:
考量6月上半月若無收托事實,建議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暫先不向家長收取費用,等實際送托後再依6月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向家長收費。
四、托育補助領取,依下述情形撥付:
(一)家長6月15日至30日期間如持續送托,可領取6月份(1個月)托育補助。 
(二)家長當月送托天數未達半個月,領取6月份半個月托育補助;另如家長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托育補助,則依實際付費金額補助。
(三)6月份因第三級警戒標準未解除,致家長全月未送托而自行照顧,比照育兒津貼發放2,500元額度,家長無須申請。
社會處提醒,各單位如對相關資訊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電洽諮詢:1、托嬰中心、保母紓困諮詢專線:1957。2、本縣各中心服務專線:金門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332623/吳小姐、金城公辦民營托嬰中心371001/吳主任、金湖公辦民營托嬰中心333168/江主任、私立羅伊頓托嬰中心373661/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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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