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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民政處約僱人員(辦事員職務代理人)甄試公告
  • 發布單位:民政處

一、依據:
(一)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二、甄試職稱名額:
(一)職稱:約僱人員(辦事員職務代理人)
(二)錄取名額:正取2名、備取1名(備取人員其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6個內),正取第一名佔職務編號A600190、正取第二名佔職務編號A600200。

 

三、應試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學歷: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含)以上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三)具工作熱忱、耐心及責任感,能配合業務需要加班。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無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禁止之情事(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四、主要工作項目:
(一)宗教、寺廟業務管理。
(二)殯葬相關業務暨殯葬相關法規修訂及管理。
(三)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管理暨墳墓用地及財產管理。
(四)禮制慶祀典公祭業務。
(五)臨時交辦事項。

 

五、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113年9月20日至113年9月30日上班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
(二)報名地點:金門縣政府民政處(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三)報名方式:採親自或通訊報名(郵寄應於報名截止日17時30分前寄(送)達,逾期恕不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約僱職務代理人」字樣。

 

六、報名時應繳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一份(應填妥各項資料及簽名)。
(二)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貼於報名表)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專業證照
4.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5.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6.自傳表

 

七、甄試項目及計分標準:
(一)學經歷審查:佔總分20分。
1.學歷:總分15分。
(1)專科畢業:13分。
(2)大學畢業:14分。
(3)研究所畢業:15分。
2.經歷:總分5分。
(1)曾任職於行政機關、私人企業或學校,持有證明者。
(2)累計滿一年1分,未滿一年者不給分,最高採計5分。
(二)面試:佔總分80分。

 

八、錄取標準:
  依甄試總成績排名較優者錄取之,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較優者為排序,本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九、核薪標準
  本職務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並依「金門縣政府及各機關學校約僱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約僱3等1階220薪點僱用,享有勞、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十、本甄選公告未盡事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
(一)資歷審查合格者通知面試,面試時間、地點另行以電話通知。
(二)未獲通知面試及錄取之應徵者,應徵資料恕不予歸還。
(三)本職缺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或僱用原因消失應即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求助。
(四)聯絡電話:082-318823分機62157何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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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