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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110年10月1日起,金門港港埠業務費計費單位標準,按噸計費者,每一批貨物以1噸為最低計費單位,不足1噸者按1噸計。
  • 發布單位:金門縣港務處

依據國內商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標準表第肆大項第二條規定暨金門港港埠業務費費率第肆大項第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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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