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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申金門港區所有進出船舶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報關,並於港區內全程維持通信聯絡及受本處指揮,違者將依《商港法》予以裁處,請周知並確實配合。
  • 發布單位:金門縣港務處

依據:

《商港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9條第2項、第33條及第6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處為行政院指定經營及管理金門港(含料羅、水頭、九宮等港區)之機關,負責本縣商港區域之管理與 航安維護,合先敘明。
二、重申船舶進出國內商港及於商港區域內停泊、行駛之相關法規要求:

(一)進出港預報:依《商港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船舶進入國內商港,應於到達港區24小時前,出港應於12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本處查核後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12小時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

(二)港區指揮:依《商港法》第33條規定,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停泊或行駛,應受本處之指揮。

三、水頭港區為本縣小三通航線入出門戶,近期進出港船舶日趨頻繁。為有效管理港區秩序及維護航行安全,各轄管船舶進出港時,務必嚴格遵循程序辦理手續,並於規定時間內通報及維持通信管道暢通。相關聯繫及通報方式如下:

(一)每日 07:30 至 18:15:請聯繫「水頭調度台」。

1.無線電:VHF-11頻道(頻率:156.55MHz)。

2.聯絡電話:0978-596786。

(二)每日 18:16 至翌日 07:29:請聯繫「金門港務台」,聯絡電話:082-334483。

四、罰則說明:凡有未依規定辦理進出港預報,或於商港區域內不聽從本處指揮者,本處將依《商港法》第67條第2款或第12款規定,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港區作業秩序與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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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