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節連假特定日本縣各戶政事務所特別為「出境滿2年再入境」之金門鄉親受理申辦恢復戶籍遷入作業。
二、申請恢復戶籍:入境後攜帶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遷入單獨立戶者,應另攜帶房屋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各戶政事務所排定日期:金寧戶所1月20日、金湖及烈嶼戶所1月27日、金城及金沙戶所1月28日,服務時間: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
四、電話預約申辦請洽詢:金城戶政所082-324283、金湖戶所082-330790、金沙戶所082-351924、金寧戶所082-324281、烈嶼戶所082-363079。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戶長、受委託人)、印章(申請人或受託人親自簽名者無庸蓋章)。
二、戶口名簿(遷入地)。
三、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後歸還。
四、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填寫書面委託書予代辦人;委託書於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五、同意書(未滿18 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辦理,不克前來之法定代理人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到場之法定代理人辦理;同意書於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六、2年內2吋白底彩色大頭照1張(已領證者應隨同換發,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查詢;數位影像上傳)
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七、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出境滿 2 年未入境已遷出者,需持蓋有入境章戳之中華民國護照辦理)。
八、規費:戶口名簿一份 30 元;換發身分證每張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