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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開徵本縣104年地價稅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稅財字第1040301571號 主旨:公告開徵本縣104年地價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43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二、課稅期間: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三、本(104)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104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四、104年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一)按102年1月1日重新規定地價計徵。 (二)稅額核算方式 : 1、一般土地:(課稅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 2、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地價×2‰=本年應納地價稅。 3、工業用地等:課稅地價×10‰=本年應納地價稅。 4、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地價×6‰=本年應納地價稅。 (三)繳款方式及地點: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稅款者,請於104年12月2日24時前繳納。惟104年12月1日至104年12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計滯納金。 1、現金繳納:請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不加收手續費。 2、轉帳繳納: (1)約定轉帳繳納: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4年12月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2)自動櫃員機(ATM):請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3)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外島(除金門地區外)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撥02(或04或07)服務代碼為166#],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轉帳繳稅,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繳稅。 3、信用卡繳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輸入繳稅相關資料,取得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是否須支付服務費,請洽各發卡機構。 (四)本局於開徵日前將繳款書分送各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應於限繳日期內逕向本局申請補發,未在期限內完稅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五)聯絡方式:如有疑義請撥本局電話(082)325197分機302、303、305、30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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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4-10-14